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0條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各類設備均於有效使用期限內。
- 第101條飛航組員座椅應配置安全帶。該安全帶應具備自動抑制軀幹之裝置,於快速減速情況下,能維護其人身安全。載客之飛機應配置具備安全…
- 第102條航空器內部裝潢,如天花板、壁飾、幃幕、窗簾、地毯及坐墊、椅套、棚架等,其防火及耐火功能應經民航局委託之機關、團體檢定合格…
- 第103條飛機應配備手斧一把,供機門或緊急出口無法開啟時砍破機體使用。
- 第104條航空器載客座位數六十一座至九十九座者,應於客艙中配備電池供電之輕便擴音器一具;一百座以上者,應於客艙前後各配備一具,並置…
- 第105條載客飛機之各緊急出口應配備獨立電源之緊急照明設備。但經飛機型別檢定屬非運輸類者,不在此限。
- 第107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明確標示並告知乘客下列訊息:一、繫妥安全帶、留置座椅及椅背豎直之時機。二、氧氣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時機。三、禁…
- 第108條航空器於飛航中可更換之燈泡或保險絲,應於航空器上配有備份件。
- 第109條航空器飛航時,除備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文書外,另應備有下列文件:一、飛航手冊。二、航務手冊。三、航行圖表。四、操作手冊…
- 本條文有附件第110條航空器設有為緊急時搶救人員供砍破之部位時,應以紅色或黃色之長九公分,寬三公分線條標示其範圍。並在必要時於線條外緣另加白色…
- 第11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上裝置飛航紀錄器,以記錄供航空器失事調查使用之必要飛航資料,其詳細規範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
- 第112條飛航紀錄器保有之最低記錄時間及資料,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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