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5條各型航空器之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除依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適航標準及民航局規定裝置或攜帶外,並應依所從事之飛航需要配…
- 本條文有附件第96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最低裝備需求手冊(如附件七),並得訂定外形差異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最低裝備需求手冊係供機長於航…
- 第97條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應提供飛航組員得以操控航空器之飛航、執行任何必需之程序動作及預期飛航情況中各種操作限制之相關資訊。航…
- 本條文有附件第98條航空器應裝置急救箱、醫療箱及衛生防護箱,其裝置數量、器材及藥品依附件八辦理。
- 本條文有附件第99條航空器應裝置經認可之便攜式滅火器,其裝置數量依附件九辦理。滅火器內盛裝之藥劑於使用時,不得肇致航空器內有毒性之空氣污染。…
- 第101條飛航組員座椅應配置安全帶。該安全帶應具備自動抑制軀幹之裝置,於快速減速情況下,能維護其人身安全。載客之飛機應配置具備安全…
- 第102條航空器內部裝潢,如天花板、壁飾、幃幕、窗簾、地毯及坐墊、椅套、棚架等,其防火及耐火功能應經民航局委託之機關、團體檢定合格…
- 第103條飛機應配備手斧一把,供機門或緊急出口無法開啟時砍破機體使用。
- 第104條航空器載客座位數六十一座至九十九座者,應於客艙中配備電池供電之輕便擴音器一具;一百座以上者,應於客艙前後各配備一具,並置…
- 第105條載客飛機之各緊急出口應配備獨立電源之緊急照明設備。但經飛機型別檢定屬非運輸類者,不在此限。
- 第106條配置客艙組員之載客航空器,應配備乾電池供電之手電筒,並置於每一客艙組員座椅周邊便於取用之處。
- 第107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明確標示並告知乘客下列訊息:一、繫妥安全帶、留置座椅及椅背豎直之時機。二、氧氣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時機。三、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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