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5條 集散站經營業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董事、監察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應依法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前項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後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