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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核發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換、補發許可證,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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