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3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八章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第63條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製造之技術標準件,應保存下列資料:一、技術標準件現行有效且完整之技術資料,包括設計圖與技術規範。二、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之完整紀錄。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應保存至該產品停產為止;停產時,應將該資料提交民航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