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經民航局完成設計、檢驗及試驗之審查,確認該設計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且申請人已建立並維持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品質系統後,發給技術標準件核准書。其設計部分偏離技術標準規定者,並應於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註明之。前項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