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5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八章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本條文有附件第65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技術標準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技術標準件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技術標準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主管機關發給之適航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