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7條 申請人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或新經營人依第十五條檢附之相關文件經發現有偽造、變造等虛偽不實之情事時,由民航局報經交通部核准後撤銷其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