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4-1條 法規: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4-1條 民營航空站經營人應於每屆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下列表報檢送民航局備查:一、營運表報。二、財務表報。三、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