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7條 法規: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7條 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航空站經營人應通知民航局,民航局得派員實施檢查:一、航空站經營人變更時。二、經民航局檢查有缺失通知限期改善者,完成改善措施時。三、空側之運作條件、區域、作業程序或安全管理系統變更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