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23條 法規: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甲類體位標準 第23條 耳、鼻、喉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一、中耳或內耳之疾病。二、乳突疾病。三、未癒合之耳膜穿孔。四、耳咽管之阻塞。五、前庭功能障礙。六、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七、上呼吸道畸形。八、其他耳、鼻、喉之疾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