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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眼科檢查標準如下:一、兩眼及其附屬器官之功能應正常。
不得有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之急性或慢性之活動性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
二、左右兩眼之視野應正常。
三、左右兩眼眼肌平衡功能應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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