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耳、鼻、喉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一、中耳或內耳之疾病。二、乳突疾病。三、未癒合之耳膜穿孔。四、耳咽管之阻塞。五、前庭功能障礙。六、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七、上呼吸道畸形。八、其他耳、鼻、喉之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