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航空器除為起降需要或經主管機關准許外,飛越城鎮之居住稠密地區或露天集會廣場上空時,應遵守第六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最低實際高…
- 第11條航空器飛航之巡航空層表示方式如下:一、飛航空層: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以上,或高於轉換高度時使用。二、高度:低於最低可用飛航…
- 第12條航空器在飛航中,不得投擲或噴灑任何物品,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投擲或噴灑時並應經航管單位許可。
- 第13條航空器不得拖曳航空器或其他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拖曳時應經航管單位許可。
- 第14條航空器在飛航中,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跳傘。但經民航局核准並於跳傘時經航管單位許可者,不在此限。
- 第14-1條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向民航局提出申請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三百元。
- 第15條航空器在飛航中,不得作特技飛航,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16條非經參與飛航之所有機長事先安排,航空器不得編隊飛航。管制空域內之編隊飛航應遵守航管單位之限制,包括:一、編隊飛航之航行及…
- 第17條自由氣球不得於B類、C類、D類及E類地表空域飛航。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無人氣球應依附錄一規定操作,並應儘可能減低…
- 第18條航空器除依照限制條件或經相關主管機關准許外,不得飛航於業經公布之限航區或危險區。
- 第19條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防空識別區時,應遵守防空識別規定。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管制空域時,應具備與航管單位溝通之雙向無線電及航管…
- 第20條航空器飛航於各類空域或在機場活動區作業時,機長均應保持警覺,以偵測潛在之碰撞,並應採取最佳之避撞措施,包括依據空中防撞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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