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第19條 法規:飛航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一般規則 第19條 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防空識別區時,應遵守防空識別規定。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管制空域時,應具備與航管單位溝通之雙向無線電及航管雷達迴波器。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