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9條 託運人託運危險物品時,應於包裝件上標示其內容物之運送專用名稱及技術規範規定之標記。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包裝規格符合技術規範之包裝製造規定者,應依技術規範規定於包裝上標示包裝規格標記;不符合包裝製造規定者,不得於包裝上標示包裝規格標記。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包裝上之標記應加註英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