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5條 危險物品不符合本辦法及技術規範之規定者,不得空運。但於緊急情形、無其他適合之運送方式或為符合公共利益時,經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報請民航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