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4條 託運人應確認所託運危險物品之包裝件上及危險物品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所標示之運送專用名稱、聯合國編號或識別編號,符合技術規範之識別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