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9條 危險物品不得以航空郵件交運或於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物品。但依技術規範及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交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