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託運人將危險物品交付空運前,應確認下列事項:一、非屬禁止空運者。二、已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規定,予以正確分類、識別、封裝、標示、申報及檢附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