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7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航空器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