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47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五章 飛航安全 第47條 乘客於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乘客於調處時,受航空器運送人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航空器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第一項之調處辦法,由民航局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