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47-1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五章 飛航安全 第47-1條 交通部為辦理國家民用航空保安事項,應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航空警察局為各航空站之航空保安管理機關,應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於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應遵守航空站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