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43-2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五章 飛航安全 第43-2條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由民航局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