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43-1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五章 飛航安全 第43-1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槍砲、刀械或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但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空警察局核准,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之槍砲,不在此限。前項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