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35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航空站、飛行場與助航設備 第35條 航空站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訂定噪音防制工作計畫。前項航空站,屬於國營者,其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辦理,並得由民航局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屬國營之航空站,其噪音防制工作,由經營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