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33-1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航空站、飛行場與助航設備 第33-1條 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超過一定高度者,物主應裝置障礙燈、標誌,並保持正常使用狀況;低於一定高度而經民航局評估有影響飛航安全者,亦同。前項一定高度、設置障礙燈、標誌及影響飛航安全評估等事項之標準,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