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航空站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訂定噪音防制工作計畫。前項航空站,屬於國營者,其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辦理,並得由民航局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屬國營之航空站,其噪音防制工作,由經營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