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13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航空器 第13條 登記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一、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二、航空器滅失或毀壞致不能修復時。三、航空器拆卸或棄置時。四、航空器喪失國籍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