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0條製造廠或維修廠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以未經檢驗合格之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從事製造或維修者,處三…
- 第110-1條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因而致生飛航安全之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
- 第110-2條無故侵入航空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 第110-3條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執行業務未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停業或結束營業,或未依核准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執行,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 第111條航空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執業一個月至三個月;情節重大者,廢止其檢定證:一、無故…
- 第112條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經營…
- 第112-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二、違反…
- 第112-3條航空站地勤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兼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有違反依第七十五條之一所定規則有關營運管理事項…
- 第112-4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
- 第112-5條未經核准而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
- 第112-6條普通航空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核准之作業項目實施作業。二、無故在未經核准之臨時…
- 第112-7條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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