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110-1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十章 罰則 第110-1條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因而致生飛航安全之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