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110-2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十章 罰則 第110-2條 無故侵入航空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