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110-3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十章 罰則 第110-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執行業務未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停業或結束營業,或未依核准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執行,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