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9條 法規: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9條 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航政機關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開辦方式繳納:一、臨櫃現金繳納。二、金融機構繳納。三、電子網路收費。四、其他繳納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