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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已依定期徵收規定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如進港後尚未開駛出港,其證明書已屆期滿,應於出港翌日起十四日內另行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換領新證明書。
前項新證明書有效期間,自當次實際出港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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