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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航政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代收航路標識服務費,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士稽核受委託機關(構)之收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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