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8條 法規: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8條 依定期徵收規定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在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僅停靠我國港灣口岸一次者,准將其所執證明書有效期限再予延長四個月。但以延長一次為限。前項停靠我國港灣口岸之次數,於一航次連續之航程內停靠二個以上者,以一次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