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3條 法規: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義務人指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船舶進港後,遇有前項繳費義務人變更之情事時,以辦理進港預報者為繳費義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