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於契約期滿前,依約提出續約或申請優先議約時,經營機構至少應就下列項目進行評估審酌:一、租金與管理費繳納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三、有無發生違約情事及其改善情形。四、相關經營實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