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5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其在臺灣地區攬載客貨、代理登記、設立分公司、申報運價表、申報加入為國際聯營組織會員、合作營運、提供查核文件等管理事項,準用航業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六條、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