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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船舶運送業或其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交通部所定格式,向航港局申報前一月所經營或代理之直航船舶及運送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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