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2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包含下列港口:一、國際商港。二、國內商港。三、工業港。前項港口由交通部報行政院指定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