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6條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年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遊艇駕駛、自用動力小船駕駛:滿十八歲。二、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滿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但合於體格檢查標準且於最近一年內未有違反航行安全而受處分紀錄者,得延長至年滿六十八歲止。三、遊艇與動力小船助手:滿十六歲。四、二等遊艇駕駛與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滿十八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