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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遊艇駕駛執照:指駕駛遊艇之許可憑證。
二、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指駕駛自用動力小船之許可憑證。
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指駕駛營業用動力小船之許可憑證。
四、一等遊艇駕駛:指持有一等遊艇駕駛執照,駕駛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之人員。
五、二等遊艇駕駛:指持有二等遊艇駕駛執照,駕駛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遊艇之人員。
六、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指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以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動力小船駕駛。
七、二等遊艇與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學習證:指遊艇與動力小船學習駕駛之許可憑證。
八、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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