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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學習駕駛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應由持有二等遊艇駕駛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人,在船指導監護學習駕駛。
前項學習駕駛自用動力小船,應在當地水域管理機關指定之水域及時間內學習駕駛。
學習駕駛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應遵守水域航行安全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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