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學習駕駛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應由持有二等遊艇駕駛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人,在船指導監護學習駕駛。前項學習駕駛自用動力小船,應在當地水域管理機關指定之水域及時間內學習駕駛。學習駕駛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應遵守水域航行安全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