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4條 本規則所稱訓練水域管理機關,係指依法對各該水域遊憩活動有管轄權之下列機關:一、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水域之管理機關。二、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位於商港、漁港管轄地區者,為該港管理機關。三、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水域者,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訓練水域管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