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第26條 法規:遊艇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設備 第26條 遊艇應具備下列無線電設備:一、特高頻無線電話一具。但航行內水者,得以行動電話取代。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得以手持特高頻無線電話機取代。二、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應另具備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一具及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一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