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全長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一個,附繫自燃燈一個。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二個,附繫自燃燈一個。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四個,附繫自燃燈二個,自動煙號一個。每一救生圈應標示所屬船名,並附繫救生浮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