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遊艇適航水域區分為國內水域及國際水域。
遊艇申請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應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應具備下列設備:一、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
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但動力帆船得以雷達反射器替代。
三、全球定位系統(GPS)。
四、無線電設備:(一)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二)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另具備雷達。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