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遊艇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設備 第21條 全長七公尺以上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應配置橘色煙霧信號及手持紅光信號各一支。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應配置橘色煙霧信號及手持紅光信號各二支。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應配置橘色煙霧信號、手持紅光信號及火箭式降落傘信號各三支。遊艇在港內及可以瞭望之內湖、河川航行者,免依前三項規定配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